輪胎模具銑花機試用協議
輪胎模具銑花機試用協議 甲方:常州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乙方:華瑞重工機械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、互惠互利、共同參與的原則進行合作,現就有關乙方試用甲方YHX2200輪胎模具銑花機一事達成如下協議: 甲方責任和權利 1:甲方負責對乙方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技術咨詢。 2:甲方負責產品售后服務。 乙方責任和權利 試用期內,乙方有責任按規定方式操作,避免使用不當造成試用設備的損壞。 乙方保證不侵犯甲方在其產品上的專利、商標、技術及產品相關資料的版權。 甲、乙雙方合作方式 1:甲方提供乙方一臺設備試用(YHX2200),專用于輪胎模具銑花。 2:甲方負責在簽訂試用協議后三天內把試用設備發往乙方所在地,甲方將負責該設備的運輸費用,乙方則負責該設備的卸載及定位。 3:貨物到達后甲方負責安排技術人員安裝、調試、設備使用及程序編輯的培訓。乙方則需安排好人員受訓,并提供試用設備所需的模具、刀具、空壓機等相關物品。 4:關于使用期限的約定,雙方約定試用期限為自交機日起算10天。 5:待試用結束乙方接受產品,則需付該臺設備款的90%,尾款10%自驗收日起算三個月內付清。該設備總價為肆拾陸萬圓整。 6:該設備試用時若不能滿足乙方加工只要求,乙方有權退貨,并將該設備交還甲方。 本協議未盡事宜,由雙方協商解決或修改補充。如遇糾紛或爭執,可提交甲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。 本協議自甲,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。 本協議一式兩份,甲,乙雙方各執一份。 甲方:常州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乙方:華瑞重工機械有限公司 代表人:陳偉 代表人: 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0月12日




